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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污水垃圾处理项中的“伪PPP”

警惕!污水垃圾处理项中的“伪PPP”

“伪PPP”具有四大特征
      **,明股实债的“伪PPP”。明股实股按照字面意思解释是:表面看是股权投资,实质上是债权投资。这种投资方式虽然形式上是以股权的方式投资于被投资企业,但本质上却具有刚性兑付的固定的保本约定。在PPP领域中,**或者地方**成立的平台公司承诺给予引入的社会资本一定的利息或在一定期限内承诺回购股权,这就相当于贷款,就属于以入股的名义发放债券,是典型的“明股实债”。
      *二,BT项目类的“伪PPP”。BT(BuildTransfer),即“建设—移交”。BT是“伪PPP”的另一种形式,BT形式下工程时间较短,一般3~5年,但PPP项目因有涵盖整个项目的生命周期,时间一般为10年甚至更长。财政部曾在《关于进一步做好**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示范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对采用建设——移交(BT)方式的项目,不予受理其示范项目申请,这主要是因为BT项目属于短期合作,并不具备长期契约的许多特点。
      *三,非PPP模式范围内的项目。《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2号)**条规定:“**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公共服务供给机制的重大创新,即**采取竞争性方式择优选择具有投资、运营管理能力的社会资本,双方按照平等协商原则订立合同,明确责权利关系,由社会资本提供公共服务,**依据公共服务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资本支付相应对价,保证社会资本获得合理收益”。PPP项目需要具备的首要特点是,以改善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供给为根本目的,在满足公共需求的前提下,依照使用者付费原则,由社会资本承担设计、建设、运营、维护等工作,兼顾私人资本的盈利性。
      *四,签约主体不合格的“伪PPP”。签约主体不合格包含**一方主体不合格,也包括社会资本一方的不合格。**一方不合格主要体现在,作为PPP项目代表**一方签约的不是**或***的相关部门、事业单位,而是**下属的国有企业或者融资平台;社会资本一方不合格体现在,签约的社会资本是地方**所属的国有企业或融资平台。财政部《**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二条指出:本指南所称社会资本是指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境内外企业法人,但不包括本级**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控股国有企业,目前法律法规未对本级**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控股国有企业在外地以社会资本身份进行投资的限制。
此外,“伪PPP”的类型还有固定回报、回购安排、未进行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未按照**采购规定进行采购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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